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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中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敏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58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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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劉淑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
114年10月16日
200,000元
AZ6496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