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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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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佳美食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游子軒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4年7月31日
260,770元
AC65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