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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9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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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中市中興地政
事務所保管款專戶
林建仲
台灣銀行
台中分行
114年8月21日
12,000元
RA462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