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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陳佳琪  


                      送達代收人  王麗秋(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2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5561-1
1
470

002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148804-0
1
1000

003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8140-0
1
56

004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8835-0
1
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