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英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艇企業有限公司
蔡政育
彰化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4年8月20日
98,084元
QN188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