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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怡文即郭張阿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63-1
1
100

002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2-NX-4708-0
1
33

003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920-9
1
30

004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738-0
1
24

005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5-NX-27168-8
1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