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不慎遺失,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報案,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5年2月2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同年3月1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