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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信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界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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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信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陳界何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114年9月17日
22萬1,000元
TYA3128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