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宸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宸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9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聯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王雅華
華南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4年7月5日
11萬8,650元
SD8946668

002
聯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王雅華
華南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4年8月5日
11萬8,650元
SD894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