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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銓耀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115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曾惠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五權分行
114年6月30日
81萬2,260元
WE029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