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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晟茂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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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晟茂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周麗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松竹分行
114年3月20日
340,620元
LD094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