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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呂淑硯
華南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4年11月30日
92,558元
QD0187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