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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三景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三景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昱儒
第一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4年9月30日
45,190元
RA730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