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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271
89-ND-0000300
30
30,000
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