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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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ND-0000271 至 89-ND-00003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