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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27984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相  對  人  陳宜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之第一行「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及理由欄第一項「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及「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