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
原 告 陶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忠
被 告 旭億建材行即周旭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陶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陶瑩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