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52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劉玉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民國105年6月6日所核發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關於「劉玉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玉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