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左昇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心飲食店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一心飲食店、張淑妮及王麗卿等人聲請假處分,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