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79號
原 告 謝昀蒲
被 告 陳建璋
沈黃來富
張耀輝
訴訟代理人 楊鈺宸
被 告 陳滿月
陳柯淑女
孫文政
林錦煌
何廖銘秀
劉定燕珠
李重仁
黃秀津
訴訟代理人 張力禾
被 告 廖銘宗
許聰湖
高慶堂
訴訟代理人 高裕忠
被 告 童釧柾
張鳳琴
黃桂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銘宗
被 告 蕭佳蕙(即林冠瑞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凰娘
林映辰
林茹萱
林俊佑
邱凱琳
林大琳
姚秀靜
洪玉枝
林大群
歐景山
邱婕綾
歐慶勳
卓怡宏
被 告 梧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劼迅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大琳
被 告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振銘
被 告 陳柏霓
陳芷涵
蔣俊苡
追加被告 郭麗真(即李家惠、郭靜修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鳳(即李家惠、郭靜修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瓏程
追加被告 郭瓏程(即李家惠、郭靜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1月7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