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謝瓊萱律師
廖薇婷
被 告 旭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衍豪
被 告 李明秀
訴訟代理人 陳衍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