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力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周易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