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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125號
原      告  巨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嘉 
訴訟代理人  徐國睿 


被      告  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啟源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乃主張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由原告所簽發作為兩造間頂樓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保固金之本票1紙,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等情,而被告則抗辯原告所承包之系爭工程已施作完成並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驗收完畢,被告亦已給付工程款完畢,兩造間約定保固期自驗收完成後為5年,原告每3年須為保養1次,塗佈面漆2道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則保固日期應至109年12月31日期滿,而原告須於107年12月31日進行塗佈面漆2道之保養,然原告不僅未僅行保養,經被告於108年8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仍未予理會,且109年5月間被告社區之頂樓住戶陸續表示屋內有漏水情形,積水嚴重到無法住人,被告遂於109年11月3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修繕,原告亦未處理,被告僅得委請他人進行頂樓防水修繕估價,費用估定為133萬2000元,此部分經兩造前所為另案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債務不履行事件民事訴訟為鑑定中,迄未審結,是本件保固金本票債權是否不存在,需待該案審結方得為確認等語。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均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是本院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