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200元【計算式:62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341.3平方公尺=1,36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