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