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送達代收人 洪敏修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亞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紫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兩造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給付違約金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