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訴訟代理人 潘佩君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前開事件卷宗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