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伍傳儒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訴訟代理人 潘佩君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 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字第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