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順利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