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13號
原 告 大裕興國際維修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達裕
訴訟代理人 許志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宏銘、江秀潾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