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93號
原 告 呂淑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呂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將民國105年度至109年度之財務報表(包含附註部分,下稱系爭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予原告等情。茲以,原告請求交付系爭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目的,當係為閱覽瞭解被告公司之財務資料及盈虧情形,尚未涉及被告公司資產之變動,是應認系爭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客觀價值顯尚低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核定為10萬元(日後本案事件審理時若有情事變更,法院仍得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