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興生即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