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全字第3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興生即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3 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1,00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