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景慎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燕
訴訟代理人 朱景德
被 告 紀佳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本院於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對被告之戶籍地送達,故對被告之通知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