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14號
原 告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彣翔
訴訟代理人 林𨩌龍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