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757號
原 告 天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翌如
被 告 林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所訂經銷商協議條款第29條約定合意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之條款,聲請移送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云云。依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自無從適用。是原告為上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9條之9,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