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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61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劉育昇 
            吳柏源 
被      告  東洋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清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李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42元,及其中被告東洋燃料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被告李豪應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