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005號
原 告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尤振川
被 告 江承諺
怡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皓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被 告 簡育湘即承宇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松儀
被 告 三木日光計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台英
訴訟代理人 邱慧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3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三木日光計劃管理委員會並應提出最近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委會推選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