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333號
原      告  全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      告  林仕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