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605號
原 告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黃喬壕
被 告 廖述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60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