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景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23元(上訴人誤載為194,2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