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景裕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 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 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開裁定既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