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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明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陸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重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