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被告另對原告提起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不當得利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不當得利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0號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