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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3號
原 告 青禾創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華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陳曉芃律師
被 告 董育儒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