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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簡逸勤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相  對  人  林尹茹 
            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審查表、資歷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本案起訴狀繕本等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