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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28號
原      告  劉香佑 
被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訴訟代理人  黃群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