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中港佳音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舜宏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