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62號
原 告 兆迪聯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庭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被 告 鼎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提出軟體委託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以該合約書第12條第6款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被告表示對於系爭合約內容有修改,尚未完成系爭合約之簽訂等語,有本院向被告確認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準此,本件仍應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事務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