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
原 告 黃慕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麟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