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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好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14日以111 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 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